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2-25|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1443 |来自: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冀政[2009]1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中医药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经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省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还不到位,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不足,部分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中医药人才匮乏,特别是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临床技术骨干短缺,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未得到有效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高等教育和科研体系还不健全;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药饮片质量参差不齐,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中医药工作。认真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把中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为中医药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立足于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任务,建设好一批县级中医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建立包括院校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立较为先进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取得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科研成果。中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打造一批中药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
  到2020年,全省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文化得到有效继承与弘扬,中医药产业规模与效益居全国前列,实现从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的跨越。
  三、健全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加强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办好一所能够承担本行政区域中医基本医疗任务、代表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院。实施国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2011年前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任务;合理规划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使其逐步达到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二)提高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制定评价标准,开展示范中医医院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办院方向明确、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中医医院。定期遴选具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专科(专病)进行重点建设,打造中医品牌。继续开展名中医评选活动,省级名中医享受省管专家待遇。
  研究制定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研究制定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规范,保证临床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中医药的临床疗效。
  (三)完善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功能。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四)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五)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研究整理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与技术,提高运用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积极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康复、食疗药膳、运动调摄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理论与技术传承。系统开展历代医家医案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对名老中医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给予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定期遴选具有较高资质的中医药人员作为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人。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创建工作,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为系统研究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有计划地挖掘搜集民间医药知识、单方、验方和技术,加强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筛选、评价、利用和保护。
  (二)推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创新。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实施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搭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体系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医药研发体系,引入市场机制,加快中医药成果转化。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三)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中医药科研、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妥善保护不宜申请专利的中医药工艺、方法。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一)建立健全中医药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求,加快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恢复组建独立建制的省中医药学院。积极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和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立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登记、统计、评估等相关制度,建设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完善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国家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问题。
  (三)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培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有计划遴选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造就新一代中青年名中医。通过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继承、重大课题研究、重点研究室建设等途径,着力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组织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选拔一批中青年西医临床骨干进行系统的中医药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育新一代中西医结合学术带头人。
  (四)开展城乡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养。积极探索为农村定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政策措施,在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各类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选拔一批中医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将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纳入基层医生在职培训和执业考核内容。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六、加强中药管理,壮大中药产业
  (一)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展全省重点药材品种资源的调查与分析研究,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尽快提出包括药用植物在内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保护药材物种的多样性;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建立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以燕山、太行山区为依托,落实国家农村土地流转和山区、草原保护开发的政策,结合种植业结构调整,在优势区域内大力发展中药材生产;积极探索药材种植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生产模式,逐步改变药材分散种植局面,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业规范化生产和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中药材无公害基地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实施无公害中药材地方标准,推广优良品种及配方施肥、综合防治病虫害等配套技术。以规范化药材生产基地为基础,大力发展药材初加工与深加工,建立并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质量标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二)加快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鼓励中药创新,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选择经过长期中医临床应用证明疗效确切、用药安全,具有特色的经方、验方,开发现代中药产品。综合运用现代中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我省优势企业的中药注射液、软胶囊、超微粉胶囊、颗粒剂等中药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和质量再评价,进一步提高中药制造业现代化水平,完善质量标准,巩固、扩大优势地位;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剂型创新研究,推进中药饮片加工业的改造升级。在中药产业聚集区,大力发展现代中药物流中心。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完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抽验力度,积极探索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快速鉴别方法;制订《中药材、中药饮片名称及基源标准》,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推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中药材市场;推进中药饮片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规范中药饮片的经营渠道;完善中药饮片包装规范,积极推广规范包装的中药饮片,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规范包装的中药饮片;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配备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准确提供购药指导和用药咨询。
  (四)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对于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传统名方及验方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依法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增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挖掘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扁鹊庙、刘守真祠堂等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在中医药机构建筑风格、环境建设、管理理念、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弘扬中医药行业传统职业道德,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文化修养。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健康保健意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尊重保护中医药、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在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
  八、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协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合理加大中医事业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完善政策措施。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医药人员专业资格考试方法和标准。落实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四)强化行业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中医药行业管理职能,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社会团体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标准体系。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中药行为。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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