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医药法 桑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前世今生

2017-04-18|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2468 |原作者: 桑滨生|来自: 燕赵中医网

回顾近代以来世界传统医药发展的历史,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其传统医药很多已经消亡或弱化。我国中医发展道路坎坷,但是客观相比,中国中医药的发展是最好的,现在是发展的最佳时期。

  回顾近代以来世界传统医药发展的历史,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其传统医药很多已经消亡或弱化。我国中医发展道路坎坷,但是客观相比,中国中医药的发展是最好的,现在是发展的最佳时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管司原司长桑滨生在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第三届年会上作主旨报告

  有关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
  1、新中国成立初期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就制定了团结中西医,继承发扬我国医药学遗产,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的正确方针和政策。
  1950 年,在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团结中西医”作为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 ; 1954 年,中央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指出,“团结中西医,正确地发挥中医的力量为人民保健事业服务,是中央早已明确指示的一项重要的卫生工作方针”;1958 年,毛泽东同志在对卫生部党组《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批示中提出“中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这一著名论断,成为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基石。
  2、改革开放至 21 世纪初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中医药政策。1978 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7856 号);1978 年,邓小平同志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上批示,“这个问题应该重视,特别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建议以中央名义加一批语转发下去”;1985 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 :“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86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中医中药问题,决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1 年,在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上,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 ;199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同时提出“实现中医药现代化”;2001 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讲话指出 :“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
  逐步建立和形成有关中医药的法律制度
  1、颁布一批专门的综合性中医药行政法规
  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在国家法律层面 :1984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 :1987 年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 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 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3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
  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2014-2015 年,中医药法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一档立法计划。
  2014年7月-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报告列入当年审议任务。
  2015年12月9 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草案 )》,并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修改情况并提交二审。
  201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并提交三审。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医药法》正式颁布。
  2、发布了数百项中医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独自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颁布了有关中医机构、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近 200 余项。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据初步统计,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已制定颁布了中医药基础、技术、管理等国家标准33项,行业标准规范500余项 ;除国家药典(中药部分)外,还参与了《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等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中医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医药工作有法可依,中医药事业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本文根据桑滨生司长 2015 年在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第三届年会上所作《党的中医药政策指引中医医院发展》主旨报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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