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中医药法》 要将中医药的发展引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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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西医之间是从属关系还是对等关系?是否可以结合?是《中医药法》必须予以确认、而事实上又根本没触及的战略问题。0 @! x9 \, F.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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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医结合‘’问题,自提出至今搞了六十年,也吵了六十年。尽管中西医结合医院到处开花、中西医结合专家享尽了荣耀,医学却还在原地踏步,疾病仍然毫无顾忌地肆虐无度;也尽管持反对意见的吵了六十年,其间的是非曲直至今同样难予做出定论。8 L I0 E; g8 j- G- J; B
眼下随着疾病谱的变化、疑难病发病率的逐年攀升、医药资源极度匮乏。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发掘潜在资源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健康保障形势,已是学术研究与卫生行政管理共同面对的紧迫问题。要想把有限的资源更有效地利用,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给这个六十年的是非曲直做出定论。那么,问题倒底出在哪里?我们且敝开学术之争,冷静地从人文角度来找原因。: k) @1 G/ ]0 N2 b- U$ Q
迄今,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致有‘’结合‘’、‘’融合‘’、‘’配合‘’三种不同概念。我们且从三个词汇的含义来理解中西医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其中,结合的含义是指:两个对等的事物,由各自潜质中所固有的共同理念为主导结合在一起;‘’配合‘’的含义是指:两个性质相近但不对等的事物,以其相近性质中占主要的一方为主导,为共同的目标形成有主有次的合作关系;而‘’融合‘’一词则所显示的则具有从属性、包融性、选择性,其中,具有被选择性的一方为从属性,为占主导的一方服务。
6 h: t- Y) h) G 相比之下,在三个不同的词汇中,融合一词比较适用于对中西医之间进行资源整合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西医作为还原论与循证论的产物,具有独特的排它性;而中医由其整体观所决定,凡属对人体整体調控有益的知识都可以兼收并储,具有广泛的包融性,正是这种包融性使西医的排它性失去排斥对象而接受中医的包融,在疾病防治中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在中医的主导下,适时、适度地被选择融入主导方的医疗活动,应用自身的长处帮助中医处理一些阶段性、局部性的问题。
. Z' m! \* ]* ], x 根据上述人文理念分析和六十年的实践验证,中西医结合的路是走不通的。中医包融西医,以中医为主导,根据需要适时、适度地选择西医方法为中医处理一些棘手的局部性、阶段性问题可能取得的成果,远比单纯的西医或单纯的中医要强得多。我数十年癌症防治中富有成效的临床实践证明:以这种理念为指导展开的诊疗活动,可能成为未来类健康保障体系的一种无以替代的优秀模式。在这种新摸式中,不但西医知识、甚至所有对健康保障有用的知识,都可以在中医的主导下发挥作用。据此,我们为之争执不休的结合问题,而以中医立导下的中西医融合来作为这个新体系的代名词。
& U8 r' @+ A: z: m% i1 i 《中医药法》中一旦确认了有了这个定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中医药进行研究、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和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的研究时,就不但有了明确的方向,而且有了可以具体在临床中实施操作指导思想和选择标准。做到了这一点,横亘在医学发展史上六十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就会因柳暗花明迎来春天!. O2 n ^! k, y* M% K
可事实是《中医药法》并未就这个问题给出个基本的定义,更谈不上指出实施细则应该注意的问题。这种法律概念上的含混不清,无疑为未来的相关研究进程埋下了隐患,让风行了六十年无果的‘’中西医结合‘’的错误,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法律框架下,再重演数十年甚至几个世纪,直到完成消灭中医的历史任务时才会寿终正寝。[/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