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新药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奖励500万元

2019-12-05|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539 |来自: 河北日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政策支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政策支持。
  破解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政策提出,优先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加大土地定向供给力度,对药品制剂、高端医疗器械及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精准医疗、基因检测等领域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前提下,优先满足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医药企业跨区搬迁生产、园区税收分享,按照省内跨行政区域“飞地”税收分享办法执行。优化石家庄等区域大宗原料药生产布局,鼓励企业将生产能力向沧州渤海新区搬迁,实现腾笼换鸟。
  将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优先保供范围,对连续性生产企业、应急药品生产企业,在电力“迎峰度夏”、天然气“迎峰度冬”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能轻易断电、断气。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
  吸引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落户河北,对满足生产条件和产品安全性底线要求的,可采信原省(市)许可结论,直接发放有关证件。在全省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会同京津探索推进京津冀注册人制度一体化。
  加强新药研发和技术创新
  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
  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
  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前3家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本省落地生产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并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
  开展干细胞应用研究试点。支持北戴河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细胞制备中心、细胞存储中心建设及临床研究试点,鼓励医疗生物资源收集与储存的进一步开放,开展第三方细胞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推动干细胞制品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瞄准国际国内领军企业,开展高端招商,推动合资合作,对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额2%、最高不超过1亿元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鼓励省外国家级生物医药创新平台、研发外包机构、生产企业到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戴河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沧州临港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国中药都等聚集,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推动疗效确切、安全的创新药和独家药品进入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对带项目、带成果来河北省创办企业引进的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技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等,按规定给予省人才专项资金支持。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组建一批重点投向生物医药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
  将临床试验资质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绩效考核。支持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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