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省(市)将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

2019-03-26|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701 |来自: 健康报网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方案》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北京市在内的12个省(市)将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同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 ...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方案》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北京市在内的12个省(市)将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同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71家医院和急救中心被确定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
  《方案》明确,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包括医疗急救与医疗转运两部分内容。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和陕西省。政府部门搭建试点合作平台,鼓励医疗机构、通用航空运营单位与保险机构、社会力量等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合作。
  《方案》指出,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合作。各试点地区要将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工作与2019年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有机结合,作为优化急诊急救服务的一项内容。
  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在《方案》中被多次提出,并制定了《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相关标准及要求》,对医护人员、运送过程、配载医疗设备、器械及药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各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其中,病情评估包括生命体征是否相对稳定、能否承受直升机救援;致病和致伤因素是否可逆;是否存在发生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风险等。
  《方案》还对医护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如年龄应不超过60岁,具有在急诊、重症或院前医疗救护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授权的航空医疗救援相关培训及考核,掌握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飞行和航空医学基础知识、空运后送专业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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