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通知

2017-03-06|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1033 |来自: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经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 ...

  冀中医药函〔2017〕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经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做好《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中医药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中医药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积极探索,是全面推进中医药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成果。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中医药法》将中医药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全面、系统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内容,必将进一步激发中医药发展的新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中医药法》的出台,实现了国粹发展有国法保障,对于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引领世界传统医学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对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抓实《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能力。
  二、全面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和重大制度创新,紧密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深刻领会《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中医药法》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制度创新,构建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强调了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有效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体制机制障碍。要深刻领会《中医药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中医药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兴业的意识与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扶持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系统学习《中医药法》的基本内容。《中医药法》从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出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按照“六位一体”的布局,将中医药的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及国际交流等纳入法律框架下,反映了近年来中医药发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凝聚了社会各界和中医药行业的共识和智慧,内容全面丰富,重点突出,在中医药服务、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是依法治理中医药行业的重要依据。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必须全面深入学习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法律条款,使《中医药法》所有规定都能得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中医药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开展。
  (三)精准把握《中医药法》的创新制度。为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优势,《中医药法》从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制度规范出发,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发展养生保健服务等方面,《中医药法》也作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这一系列创新规定对中医药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自觉运用改革的思维,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着力推动制度创新,出台配套管理措施,使法律规定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与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河北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河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相结合,与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医药法治建设指导意见、中医药行业“七五”普法规划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创新工作机制,抓住重点,整体推进。
  (一)开展学习培训。各地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开列任务清单,组织学习好《中医药法》。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中医药法》,带动系统上下认真开展学习活动。省中医药局将组成中医药法宣讲团进行宣讲活动,举办全省中医药执法监督骨干培训班,各地各单位也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在系统分期分批开展《中医药法》的相关培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格局。
  (二)抓好舆论宣传。各地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省中医药局将组织举办《中医药法》主题宣传活动,届时下发全省活动方案,各地要同步举办,形成《中医药法》社会宣传的热潮。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官网、官微及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开设专题专栏,组织专家、相关方面代表等,深入解读《中医药法》的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宣传本地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新经验和为中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典型。要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制定配套制度。省中医药局把修订《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作为今年的“一号工程”,将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地意见,按照“既管当下、又管长远,既重事业、又重产业,既能指导、又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出台一部合实情、真管用、促发展的地方良规。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提炼本地本单位在中医药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深入研究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和解决思路,为省级修订条例提供依据和参考。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与地方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认真落实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各项部署要求,并加强本地本单位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取得实效。省中医药局将在今年的中医药综合督导调研中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在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在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中医药局综合处。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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