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世界中医药大学”,2024中医科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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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决定开展河北省第六批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我省决定开展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现将《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健康委(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实施方案》中的指导老师遴选条件和《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附件2),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3),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推荐名单。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局)、省直相关单位将《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和《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汇总表》(附件5)各1份,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核,统筹研究并确定最终名单。被确定为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的人员,选配2名继承人。继承人遴选通知另行印发。 四、相关表格可从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http://www.hebwsjs.gov.cn)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联 系 人:杜媛芳 联系电话:0311-66165519 子邮箱:zhongyijukejiao@hebwst.gov.cn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42号 附件: 1.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2.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 3.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 4.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5.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汇总表 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决定开展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为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为期3年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和理论学习,培养一批较好地掌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的继承人,使其成为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坚持中医原创思维、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中医药骨干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职称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高,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二)继承人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0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2.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工作满12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专业工作累计满6年;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6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3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攻读中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原则上为同一地区; 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未曾担任省级及国家相关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 8.不得同时参加河北省第五批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遴选,已遴选为国家有关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本项目。 三、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3),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工作年限证明由所在单位开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局)。各市卫生健康委(局)、省直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排序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指导老师名单并予以公布。为促进中药领域继承传承,省中医药管理局拟定2名中药领域专家作为指导老师(不计入附件2名额)。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指导老师名单,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继承人如实填报《河北省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附件4),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要求同指导老师),经指导老师同意、所在单位推荐后报当地市卫生健康委(局)。各市卫生健康委(局)将以上材料汇总审核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单位审核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继承人名单。 四、教学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并参加2个以上相关专业的全国或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独立从事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五、教学任务 (一)继承人以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含10个半天的传承工作室跟师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含2篇传承工作室学习月记);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其中不少于5份疑难病症临床医案(复杂问题实践技能总结)。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 (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批阅率达80%以上,批语100字以上。 六、预期成效 (一)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 (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创新见解或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总结继承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论文不得为相同题目。 (五)3年跟师期满,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要求2万字以上。 七、管理考核 (一)组织形式 1.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河北省第六批继承工作的总体实施和宏观管理,委托省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以及继承人集中培训等工作。同时,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2.各市卫生健康委(局)、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管理,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 3.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继承学习。 4.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6个月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并追回所有经费补贴。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 2.年度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结业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实施。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所在单位要对继承工作予以支持,保证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带教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其提供所需的时间与环境,不再安排与本专业临床实践无关的学习和工作,配备一定的培养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带教、学习任务。 2.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每年均获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3.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4.对通过考核的继承人颁发出师证书,指导老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入选“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 (四)资金安排 继承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省级财政对指导老师带教和继承人学习给予补助经费。该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遴选工作、指导老师继承教学、继承人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继承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等。各项目单位要匹配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对此项工作给予适当支持。省中医药发展中心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制定配套经费的管理细则,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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