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遴选开始了!

2021-06-02|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664 |来自: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引导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更好地运用中医药理念和技术方法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冀中医药〔2019〕6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 ...

  为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引导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更好地运用中医药理念和技术方法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冀中医药〔2019〕6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启动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中医药服务为特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建设基本标准(2021年版)》(附件1)要求。
(二)符合《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要求。
(三)符合前两项要求的,已经获评“河北省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称号的机构可优先推荐。
三、遴选程序
(一)机构自评申报(2021年6月底前)。拟申报机构对照有关标准、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评,符合条件的可自主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有关机构和我省首批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重点培育单位,经自评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二)县(市、区)级初审(2021年7月1日-7月20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评估,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市级复核推荐(2021年7月21日-8月31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县级推荐机构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实地评估,择优推荐上报至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省级认定(2021年9月1日-12月31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必要时实地查看,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在认真开展自评的基础上,需按要求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和养老机构资质备案材料。医疗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医院等级、科室设置等复印件;养老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星级等级材料复印件;
(三)近两年来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中医医养结合服务、培训情况、能够反映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荣誉、奖励及其他有助于申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机构概况、服务人口、近两年养老床位使用(入住)率,老人满意度、经费和保障措施、创建工作思路、下步工作安排等。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印制,按上述顺序依次排列,左侧装订成册,一式7份。
五、有关要求
  (一)积极组织申报。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引导,鼓励指导辖区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做好申报工作。
  (二)认真审核把关。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照相关标准、指南要求,切实把好初审、复核关,保证申报机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的相关机构申报工作,县级初审和市级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为保证申报机构质量,原则上各设区市推荐不超过2个机构,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各推荐1个机构。
  (三)严格时限要求。各市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首批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重点培育单位务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省中医药管理局法规监督处  
联系人:窦颖  0311-66165520
电子邮箱:zhongyijufajian@hebwst.gov.cn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联系人:佟铭  0311-88615562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翔翼路69号

附件:
1.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建设基本标准(2021 年版)
2.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建设基本标准
(2021年版)
  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是依托具有一定规模的医养结合机构,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托老养老、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诊疗疾病、增进健康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的实体机构。
一、创建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原则上为二级以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确有中医药服务特色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其他医疗机构也可纳入创建范围。至少设有老年医学(病)科、中医治未病科、中医康复科等科室,近两年年均病床使用率70%以上,患者满意度90%以上。
  (二)至少托管、举办一家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养老床位80张以上,近两年养老床位年均入住率60%以上,入住老人满意率90%以上。
  (三)托管或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符合相应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要求;安全、应急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
  (四)能够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制定推广部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急危重症中医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能够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养生保健等服务。
  (五)将托管或举办的养老机构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有专门临床科室和医疗团队负责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及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六)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建立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档案,能够为老年人家庭提供中医药契约服务管理,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康复疗养、护理、保健、养生、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和临床关怀等服务。
  (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技能培训。有规范的专业人员培训制度,能够开展对内和对外的医务人员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对社区和/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技能,对老年护理家政人员开展家政与护理相结合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居家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培训和教育。面向养老机构定期开展中医药文化、养生知识宣传培训,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功法。
  (八)指导养老机构和社区、基层中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够指导和帮助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和医疗救治技术支撑和业务支撑,或指导社区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九)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宣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十)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互相转换的标准清晰、流程科学、责任明确。
  (十一)未发生过套取医保资金、超范围执业等行业不良执业行为。
二、创建单位为养老机构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养老床位100张以上,入住率60%以上,入住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二)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服务人员配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符合相应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要求;安全、应急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
  (三)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具备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医疗、急救、应急处置能力。
  (四)至少与1家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协作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养生保健等服务,方便入住老年人就医。
  (五)内设医疗机构配备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配备中医诊疗康复等基本设施设备;能够开展中医体质辨识、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项目;能够按照中医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应用;能够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为老年人提供药膳、针灸、拔罐等多样化调养;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知识咨询,引导健康生活。
  (六)开展中医药健康养生保健知识宣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能够为入住老人,以及养老机构周边老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知识教育及宣传,普及中医传统功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七)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互相转换的标准清晰、流程科学、责任明确。
  (八)未发生过套取医保资金、超范围执业等行业不良执业行为。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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