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给药品回扣将被列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清单”

2020-09-18|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1048 |来自: 健康报网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据悉,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意见》要求,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

2

鲜花
关闭
×

2人已赞赏

已赞赏过的网友 (2 人)

  • 鲜花

    匿名

  • 鲜花

    匿名

0条评论 1048人参与 网友评论 文明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最新评论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6-2021 燕赵中医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冀B2-20050128号-6 冀公网安备:13019902000109号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广告合作客服QQ:3131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