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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完善疫苗集中采购 确保预防接种安全

2016-09-05|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1095 |来自: 河北日报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两类疫苗都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目前,我国疫苗分两类,第一类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在疫苗流通管理中,采购是重要一环。”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河北省疫苗集中采购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意见提出,疫苗(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疫苗)采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省疾控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疾控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控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接种单位和人员如何进行管理,意见作了进一步细化,提出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在农村实行周接种制,在城镇实行日接种制度。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农村地区,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村级接种点,取消入户接种方式。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县级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每两年接受一次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疫苗生产储运等各环节不得脱离冷链
  “疫苗对温度敏感。”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生产、运输、储存、接种等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因温度过高而失效或减效。因此,需要通过全程冷链,来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效果。
  在疫苗配送管理方面,意见强调,疫苗生产企业可选择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单位配送疫苗,原则上每家疫苗生产企业在每个市选择一家配送单位。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应将选定的疫苗配送单位情况报告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对加强疫苗销售、购进、储存、分发等各环节的冷链,意见强调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做到全程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要建立冷链更新补充机制,省级对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疫苗储运过程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冷链温度监测信息化管理。构建省、市、县、接种单位一体化的冷链温度监测系统。
  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疫苗作为预防性生物制品,任何一个疫苗不良事件的发生,都会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该负责同志介绍说,如果问题疫苗生产、流向等信息不能及时告知公众,很容易形成一定的社会恐慌,甚至形成对疫苗质量的不信任。
  对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意见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为强化监督管理,意见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重点查处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违规分发、供应疫苗或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疫苗生产企业及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那如何保障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呢?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各地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县级应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建立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机制,县级疾控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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