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

2019-07-11|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668 |来自: 健康报网

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范》指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 ...

  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范》指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规范》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标准》对托育机构的设置区域、设施设备、人员规模、功能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等。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

1

鲜花
关闭
×

1人已赞赏

已赞赏过的网友 (1 人)

  • 鲜花

    匿名

0条评论 668人参与 网友评论 文明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最新评论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6-2021 燕赵中医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冀B2-20050128号-6 冀公网安备:13019902000109号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广告合作客服QQ:3131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