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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中医药法给各级中医机构更多发展机会

2017-05-27|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2118 |原作者: 王静|来自: 燕赵中医网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中医药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及其重要,《中华人民中医药法》的实施最大亮点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说清了中医药立法的宗旨与目的,如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保 ...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中医药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及其重要,《中华人民中医药法》的实施最大亮点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说清了中医药立法的宗旨与目的,如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二是对中医药的性质、内涵和社会及行业地位给予了明确和肯定。三是对中医药的发展方向及规律给予明确界定和指导,如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对中医药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和保护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和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五是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中医药法》的实施使得各地中医院的发展目标更明确,机会更多,保障更大,信心更强,决心更大。

涞水县中医医院院长王静为患者诊病


  《中华人民中医药法》对基层中医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一是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二是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在名老中医传承问题上,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对民间中医的未来走势,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中医药法》对中医制剂和民间方药制定了支持性措施和保障。对中医制剂,一是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二是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三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四是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五是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六是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对民间方药的支持性措施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中华人民中医药法》的实施对中医药事业未来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发展规则,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了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提速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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