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东义 发表于 2023-7-11 18:12:40

专家说,中医古代有癌症,为何中医可治癌

古时候大家基本都活不到肿瘤并发,为什么现在认为中医药治疗对肿瘤有效?原创 知博 医生谈健康养生 2023-07-11 07:00 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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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回答了以下这几个问题1.古代有肿瘤吗?肿瘤在古代怎么称呼的2.中医是怎么看待肿瘤和治疗肿瘤的?和现代医学治疗肿瘤有什么不同?3.中医药治疗肿瘤和现代医学治疗肿瘤有什么不同?4.为什么很多肿瘤患者到末期才寻求中医治疗?5.你身边有靠中药控制住癌症晚期肿瘤进展的例子吗?



肿瘤在各个年龄阶段都有,发生在儿童少年身上也不少,特别是淋巴瘤、白血病等等。我治疗的最小的肿瘤病人是一个神经母细胞瘤的,出生时就有。所以“古时候大家基本活不到肿瘤并发”这个前提是有问题的。当然肿瘤发生在中老年人的比较多。古代人也有很多人可以活到六七十岁,发生肿瘤也是可能的。所以中医中有很多关于肿瘤的记载,只不过,名字不同而已。《内经》记载的肠覃、伏梁、积聚,《诸病源候论》之薇痕、乳石痛等等类似现代医学中的肿瘤。比如乳腺癌,中医上叫做乳岩,淋巴癌叫做失荣。 中医和现代医学对肿瘤的认识,不但名称不同,而且从其发生机制和治疗方法也很大不同。中医认为肿瘤与机体阴阳失衡有关,是全身病变的局部表现。治疗肿瘤不仅仅针对肿瘤本身,更要从经络、脏腑、气血津液等角度对患癌宿主的整体进行治疗,强调“治病求本”。所谓“见瘤不治瘤,治疗患了肿瘤的人”就是中医整体观在肿瘤认知和治疗方面的体现。这点和西医切除肿瘤,化疗、放疗等西医的手段形成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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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医是如何看肿瘤发病的机理?
中医认为肿瘤发病的内在基础为“气虚”。中医认为“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正虚则成岩”。现代科学研究认为气虚时,人体的免疫功能是相对较差的状态。人体清除突变的癌细胞的能力下降。《医宗必读》“积之成也,正气不足而后邪气踞之”。肿瘤的形成与正气虚弱有关,可以通过调理脏腑,补益气血,增强机体免疫力辅助治疗肿瘤。这是很多晚期肿瘤病人或者手术、放疗、化疗后免疫功能降低的患者喜欢找中医调理的重要原因。
中医认为恶性肿瘤的形成是在气虚的基础上与毒邪有关。《金匮要略心典》“毒者,邪气蕴结不解之谓”翻译过来就是“毒邪是邪气在体内积聚而形成的”。《中藏经·论痛疽疮肿第四十一》认为肿瘤的发病与“蓄毒”有关。宋《仁斋直指附遗方论》认为“癌者,上高下深,岩穴之状,颗颗累垂,毒根深藏,穿孔透里”。指出毒根深藏是癌瘤隐匿、胶着的主要原因。正气亏虚(气虚)、痰湿凝聚、气滞血瘀或者热毒内蕴,久之均能瘀积成毒,毒结体内而形成肿瘤。所以中医治疗肿瘤很重要的一个思路是:解毒。 约在20年前,肝癌的治疗对西医来说是个很大的难题,当时被称为“癌王”。由于早期不易被发现,很多病人发现时往往已经是中晚期,此时西医已经无能为力。那时候医生最不愿意说的一句话就是“病人只有3-6个月的寿命”。病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选择中医。我身边就有一个老中医,使用解毒法治疗肿瘤很有一套办法。结合使用《外科正宗》的一个解毒方“托里消毒散”治愈了不少肿瘤病人,为很多晚期肝癌、结直肠癌、胃癌病人延长了生存期。其治疗的肿瘤病人多达数千名,有很多肿瘤病人是多年一直跟随这名老中医当做慢性病一样进行调理,活了上十年的比比皆是。由于疗效很好,他的病人越来越多,门诊往往是一号难求。近来本地一家知名的药厂正在根据他的这20年来的诊治肿瘤的经验做真实世界的病例研究,打算开发这个传统名方治疗癌症。下图是开发计划书的一部分。目前该老中医正在整理他过去二十年的肿瘤病例。肿瘤是毒邪引起,然而毒邪只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它又分热毒、湿毒、瘀毒、伏毒等。中医认为肿瘤的发生与热毒有着密切关系。外感热邪、火毒伤正或阴津不足、内生火热,若不能及时清除,久留体内与痰、瘀相结,内蕴成毒热毒阻塞于经络脏腑,则形成肿瘤。《医宗金鉴》舌癌是“由心脾毒火所致”,失荣证(淋巴瘤)是由忧思、患怒、气郁、血逆与火凝结而成。清《医确》认为噎隔 (食管癌) 是热伤食管所致。“酒客多隔,饮热酒者尤多,以热伤津液,咽管干涩,食不得入也”。 湿毒在肿瘤发生发展上也有一定的作用。湿邪重浊且黏腻,阻滞气机流行及津液正常布散。叶天士认为嗜酒的人体内多湿邪,长期不化,阻于食道,化瘀成毒而致噎隔(食道癌),喜欢肥甘厚味的人体内湿邪重,湿阻中焦,有可能引起胰腺癌。 中医认为肿瘤与淤毒(瘀血和痰浊)的相关。《古今医统》认为“凡食下有碍,觉屈曲而下微作痛,此必有死血”,指出了噎隔的病理因素为瘀血。《医林改错》“肚腹结块,必有形之血”,认为腹内有形的包块多由瘀血所致。瘀血滞络,引起气滞、血瘀或津凝等病理变化,日久则气血痰互结,积久蕴毒,毒损脉络,瘀毒横逆旁窜,五脏损伤,导致癌变。《疡科心得集》“癌瘤者,非阴阳正气所结肿,乃五脏瘀血,浊气痰滞而成”。 痰浊内阻,气血凝滞,停聚于不同部位,或胸胁,或隔上,或积聚肠间,又因与瘀、火、气胶结不解,日久成瘤。痰浊、瘀血二者易结合,形成痰毒、瘀毒,流注于皮里膜外,发为痰核、凛疡、痿瘤。
不同的毒有不同的解法,并且要结合患者机体正虚邪实的具体情况辨证论治。若为热毒,则用清热泻火以解毒。若为瘀毒,则用活血化瘀、破积化瘀解瘀毒。.......尽管从现代医学角度来看,中医对肿瘤病因的认知相对粗糙,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认知对于治疗或者缓解疾病,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还是有一定作用。 如果是单一因素的治疗,中医也还是容易掌握的,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在不同的人,肿瘤发展的不同时期,肿瘤病人的气郁、痰浊、血瘀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肿瘤初期,正盛邪轻,正气尚盛,此时当以迅速驱邪解毒为目的,可以攻毒解毒,或以攻为主兼以扶正,或先攻后补祛邪以扶正。中期机体正气尚能与邪抗争,但此时脏腑功能也多已受损,治当攻补兼施以解癌毒。肿瘤晚期,邪胜正虚,机体正气虚衰,治当扶正为主,解毒祛邪为辅。治疗过程中或温阳补血、散寒通滞,或行气解郁、化痰散结,或活血化瘀等。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如何用?用药量多少?都有讲究。这样中医治疗肿瘤需要辨证,每一个人治疗方法都不相同,这样以来对医生的水平要求比较高,相对现代医学起来就比较复杂。难以标准化。但是一旦学好,使用中医药治疗恶性肿瘤还是有可能取得较好的疗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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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肿瘤患者到末期才寻求中医治疗?
现代医学肿瘤的治疗方法有手术、化疗和放疗治疗,生物治疗这几种手段。因为学术的严谨性,西医一般都是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一般不做没有临床证据支持的治疗,如果没有依据,宁可只进行对症支持治疗,以免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以肿瘤越到后期、晚期,西医的治疗方法会逐渐变少。而中医缺少西医这样的严谨性,而且没有一套统一标准,疗效无法确定,难以取得患者信任。所以往往大多数的癌症患者在晚期,西医没有治疗办法,或者不愿进行没有临床证据的治疗时,患者才去寻求中医治疗。根据前述情况,由于中医治疗肿瘤要求医生根据每一个病人的情况,进行辩证,需要很强的诊断和治疗能力。因此中医水平相差很大,治疗效果不敢肯定,病人也就在西医还有方法治疗的时候,去找西医治疗。当然真正治疗肿瘤效果好的有水平的中医,还是有很多患者求医的。比如我上文提到的身边的那位老中医。肿瘤的治疗,如果能遇到好的中医,则是一件幸运的事情。如果对中医的水平没有把握,还是找西医看病比较好。有志于钻研中医治疗肿瘤的同好,可以从下面这本《肿瘤治疗的名方验方》中获得启发,提升您的肿瘤治疗水平。

曹东义 发表于 2023-7-11 18:33:09

窃钩者诛,侯静假药案说明了什么?不要以中医之名伤害中医
原创2023-05-16 16:47·本草探微
近期,山东青岛侯静假药案备受医药界关注,作为医药行业中的一员,我也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我从事药品零售工作15年了,见过不少顶着纯中药制剂的商品,有些是相对正规的保健品,而更多的则是没有正规厂家,没有批准文号的假药。很多这类药品,患者初期服用还有一定效果,但后期要么人去楼空,要么就是患者出现很多不良反应,对身体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不排除侯静使用的药物,确实是纯中药,并确实有疗效,但或许是这类药品已被重点监控管理,所以侯静案被当成了典型。

一、侯静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这是无可争辩的。

首先要说明两点:

第一点,国家法律法规一经公布,无论你是否知晓,甚至无论是否合理,都具有强制力,违反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只要属于药品,均要遵守《药品管理法》,而不应有中药、西药之分。


第二点,侯静的辩护律师曾经提到一条:侯静所销售的都是“药食同源”的中药饮片。按照《药品管理法》,未精加工的中草药不属于药品,而中药饮片则属于药品的范畴。包括侯静律师在内的很多人对此可能都缺乏了解。

按照最新的《药品管理法》,假药主要以下四种情形: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此外,根据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按照以上条款,侯静所销售的为假药无疑。

法规虽然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这也不能成为违反的理由,也不应该以中医之名去洗脱罪名。

二、侯静假药案最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侯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00万。

其父侯元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1200万;

除此之外,另有四名家庭成员被悉数法办,获刑8年、5年、3年不等,各罚500万、300万、50万。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5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对于假药劣药的惩处力度是非常大,在旧《药品管理法》中,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是2到5倍,而新法则提高到了15倍到30倍。

而且,新法要求,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这也就是说:销售假药,最低的罚款是150万元。

按照该案的一审判决,侯静涉案 1436余万元,其15倍就超过了2个亿,最终只被判3000万,似乎还是法外施恩了呢?

三、侯静的判决是否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侯静销售假药,确实该罚,但3000万确实有些太重了。对于普通人而言,3000万是一个令人眩目的数字,而从实际情况看,这个金额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承担能力,或许这也是这个案件颇引人关注的原因之一。

如果对于《刑法》的相关要求,则会有不同发现。《药品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规,而《刑法》属于普通法,《刑法》的解释权应该更高。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一条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很明显是把没收财产作为比罚金更严重的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对比,侯静的医疗行为并没有对患者的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更没有造成死亡。

所以对侯静的处罚,刑期应在三年以下,而罚金则以没收财产作为最高处罚。

从刑法的解释来看,对于侯静的量刑,无论是金额,还是刑期,无疑都大大过重了。

这些年,我们看到过很多判决,但从未见过从此高额的罚金,很多官员的贪腐金额高达几亿,抑或是近几年发生在医疗领域的其他案件,如核算造假案件、医疗腐败案件,其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又岂止15倍,其对人民造成的伤害又岂止30倍,最后也仅仅只是抄没家产而已。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很多贪腐案件的判决很好的体现了这个原则,而侯静案则无疑违背了这个原则。

怎么说呢?只能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王侯将相,确实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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