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 发表于 2020-4-20 14:51:43

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民政部4月14日在官网发布通知,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等。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
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
四是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关于服务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办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二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
四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等。

——关于运营管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别在总则和第四章对现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
一是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压实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
二是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存视频监控资料;
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四是规定了老年人信息档案保存期限。

——关于监督检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及养老机构配合义务;
二是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
四是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是增加了信用监管措施;
六是规定了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关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修改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者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邮件标题请注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在信封上注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详见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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